問題詳情

21. 警察逮捕了一名竊盜嫌疑犯,基於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可對其進行哪些項目之強制採樣?
(A)吐氣
(B)腳印
(C)唾液
(D)聲調
(E)掌紋

參考答案

答案:B,E
難度:適中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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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lic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刑訴205-2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用戶】Krystal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用戶】Krystal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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