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下列何者非屬第三審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A)對被告不利之證據第二審法院未依職權調查者
(B)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C)免訴事由之有無
(D)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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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Krystal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 393 條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用戶】小廢物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393條(三審調查範圍-上訴理由事項)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用戶】Krystal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 393 條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用戶】小廢物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393條(三審調查範圍-上訴理由事項)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