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下列何者非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為聲請再審之事由?
(A)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B)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C)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者
(D)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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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摩友口訣:【420受益再審6事】「偽虛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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