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下列何種事由不得據以提起第三審上訴?
(A)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B)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C)除法定事由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
(D)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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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80條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