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rystal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B)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A),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C)警察遴選第三人搜集資料辦法 第2條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D)第 4 條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二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下列訓練: 一、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 二、保密作為。 三、狀況之處置。 四、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 五、本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前項訓練由專責人個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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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B)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A),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C)警察遴選第三人搜集資料辦法 第2條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D)第 4 條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二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下列訓練: 一、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 二、保密作為。 三、狀況之處置。 四、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 五、本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前項訓練由專責人個別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