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111 年 6 月 22 日公布施行之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原係規範公務員服從之義務,新法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之規範修正,除了可釐清長官與屬員間之責任外,亦展現長官負責 任之領導作為。有關該條增修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A)公務員有正當理由認為長官命令違法但未有違反刑事法律者,應負報告之義務。受報告之 長官如堅持其命令未違法時,以書面署名再次下達,公務員即應無異議服從,以期命令得 以貫徹執行,惟此時責任係歸屬於長官
(B)又如長官命令違法而公務員明知卻仍服從執行時,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規 定,公務員尚不得主張阻卻違法,是為適度保障公務員權利,爰明定長官命令違反刑事法 律時,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C)所指以書面署名下達之「書面」,鑑於現行電子通訊普及,且易遭盜用或竄改,長官以電 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等形式下達足資表達命令內容之各種型態者,則不屬之
(D)依據憲法或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公務員,例如法官、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渠等於「職 權範圍內」經憲法或法律明定獨立行使職權,當不生服從義務之疑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爽還要更爽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所稱「書面」,除傳統實體紙本外,長官以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等形式下達足資表達命令內容之各種型態,均屬之。又長官如以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等非傳統紙本形式下達命令,雖未經長官以其他方式簽具,惟透過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等電子通訊仍得知悉係由何人下達,例如透過通訊軟體之帳號名稱或電子郵件顯示之郵件地址及寄件人等即可得知,是無論以何種形式下達之命令,倘已得足資辨識下達者,均可認定為本條所稱之「署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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