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A)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B)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D) 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 行。(C)
【Wade】評論
謝謝!真是粗心看了第三項沒看第二項⋯⋯
【阿答力】評論
(B)當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時,該判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snoopy75smb】評論
(A)自白具有任意性時,即絕對有證據能力(X;還要與事實相符才有證據能力)(B)當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時,該判決違背法令(O)(C)未經被告自白,法院即不得為有罪判決(X;若有其他證據亦得為有罪判決)(D)當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時,法院即應停止審判(X;非停止審判,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