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yen Chiu】評論
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 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Yen-yu Chen】評論
喔!原來如此,謝謝 Mike Cheng 和 劉彤彤 老師
【林怡芬】評論
整理:師資培育法 民國103年06月04日第7條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100年01月04日第3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四、教育實習課程:...
【108國小正式老師】評論
(D)根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有關課程用詞之定義,其中「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 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屬於下列何者? (A)一般課程 (B)專門課程 (C)教育特殊課程 (D)教育專業課程
【謝謝阿摩..】評論
(D)根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有關課程用詞之定義,其中「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 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屬於下列何者? (A)一般課程 (B)專門課程 (C)教育特殊課程 (D)教育專業課程
【Hsuan】評論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獲得教師證前)(A) 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B) 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C) 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國小40學分、中等教育26學分(D) 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現在改為先考試後實習,故無實習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