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ing-yi Li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1 條 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第 2 條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以下稱適齡國民) 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第 7 條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並由鄉 (鎮、市、區)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學。前項所定之調查造冊,必要時戶政機關得協調當地國民小學協助辦理。第 8 條 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分發,並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國民中學。第 8-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
【用戶】Jing-yi Li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1 條 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以下稱適齡國民) 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7 條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送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並由鄉 (鎮、市、區) 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學。 前項所定之調查造冊,必要時戶政機關得協調當地國民小學協助辦理。 第 8 條 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辦理分發,並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國民中學。 第 .....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