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美月】評論
國民教育法第16條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財源如左︰一、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一般歲入。二、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 得依財政收支 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 。中央政府應視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
【yuyu 謝謝阿大家加油】評論
39.有關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令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其比率合計應不得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五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B)中央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其比率合計應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C)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國民教育預算,其比率合計應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二十五 (D)中央政府編列原住民族教育預算,其比率合計應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
【taro】評論
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Claudia ❤️】評論
補充二樓:39....
【林文華】評論
補充國民教育法第 5-1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第 16 條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財源如左︰一、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一般歲入。二、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優先籌措...
【沒有退路了】評論
教育經費:●前3年:23%●特教:中央4.5%,地方5%●國教:中央15%,地方35%●原教:中央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