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事實審法院之證據調查應至何種程度,始得為被告有罪之判決?
(A)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罪
(B)所有人對其有罪均無所懷疑
(C)確信為真實之程度
(D)合理懷疑被告有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5224
統計:A(354),B(54),C(811),D(1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第107條(羈押之撤銷)、第107條(羈押之撤銷)

用户評論

古慕布達】評論

請參考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評論

我猜應該是採自由心證關係...

blabla】評論

要完完全全確定一個人有罪才能為有罪判決

阿答力】評論

一般人都不會懷疑+確信有犯罪

snoopy75smb】評論

(A)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罪(X)(B)所有人對其有罪均無所懷疑(X)(C)確信為真實之程度(O)(D)合理懷疑被告有罪(X)裁判字號:76 年台上字第 4986 號裁判日期:民國 76 年 07 月 30 日要旨: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丸子】評論

調查證據之結果 Ergebnis der Beweisaufnahme / 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 於受訴法院外調查證據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 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