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a】評論
(A)(B)行政執行法第 5 條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1急迫 2同意 3日以繼夜)(C)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yoyo】評論
(A)行政執行法第5條第1項但書(B)行政執行法第5條第2項(C)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前,仍得繼續執行。(D)行政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2款
【陳彥瑞】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5條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行政執行法第7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