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瑞】評論
(D)選項關於消極行政處分提起之時間問題,亦即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逾越法定期間仍不作為,人民得「隨時」提起訴願,無另訂訴願期間之必要。
【lovepeace0120】評論
法條寫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那C選向五年不是也超過三年嗎?也不得提起! 可以這樣理解嗎?
【今年會抵達彼岸】評論
給4樓:這是文字遊戲,C選項 逾5年不得提起-----意思變成:逾3年可以提起,這樣的話就不符: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andrew18011】評論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