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關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而受損害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B)人民之財產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有欠缺而受有損害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C)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D)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Jino Jhu(107普】評論

(D)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參照國家賠償法第9條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由法條可知,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並非是直接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而需先請其上積極關確認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才是逕 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