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5 下列何種情形,國家對於人民之責任非屬損失補償類型?(A)新北市政府撤銷對私人所核發之建築執照,致其蒙受損失(B)高雄市政府為興建輕軌,在私人土地下方埋設管線(C)臺北市政府下令拆除具有倒塌之虞的
【評論內容】
(A)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B)釋字440
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
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
(C)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
【評論主題】22 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作成暫予收容處分,受收容人認為不符暫予收容要件,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得如何救濟?(A)依序提起訴願、撤銷訴訟(B)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C)提起收容異議,不服法院裁定者,提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
第 237-10 條
本法所稱收容聲請事件如下: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
二、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
第 237-13 條
行政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受收容人及得提起收容異議之人,認為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者,得聲請法院停止收容。
第 237-16 條
聲請人、受裁定人或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評論主題】16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關於執行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者,得於夜間進行執行(B)執行機關於日間已開始進行執行者,若無法於日間執行完畢時,得繼續至夜間(C)行政處分已開始
【評論內容】
(A)(B)
行政執行法第 5 條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1急迫 2同意 3日以繼夜)
(C)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評論主題】22 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作成暫予收容處分,受收容人認為不符暫予收容要件,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得如何救濟?(A)依序提起訴願、撤銷訴訟(B)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C)提起收容異議,不服法院裁定者,提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
第 237-10 條
本法所稱收容聲請事件如下: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
二、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
第 237-13 條
行政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受收容人及得提起收容異議之人,認為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者,得聲請法院停止收容。
第 237-16 條
聲請人、受裁定人或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種情形,國家對於人民之責任非屬損失補償類型?(A)新北市政府撤銷對私人所核發之建築執照,致其蒙受損失(B)高雄市政府為興建輕軌,在私人土地下方埋設管線(C)臺北市政府下令拆除具有倒塌之虞的
【評論內容】
(A)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B)釋字440
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
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
(C)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
【評論主題】23 關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行政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僅限於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B)原告應於依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尋求救濟未果後,方得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評論內容】
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A)
第 237-3 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B)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C)
第 237-7 條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D)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非行政機關所訂定?(A)行政規則(B)自律規則(C)職權命令(D)法規命令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31條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行程法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行程法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
【評論主題】12 有關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行政事實行為乃以不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之行政行為(B)行政事實行為無法律保留原則適用之問題(C)行政事實行為有公法與私法性質之分(D)行政事實行為仍可能
【評論內容】
事實行為的意義:
事實行為仍是公權力行政、行政行為,但係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
事實行為仍有公法性質(如行政上強制執行)或私法性質(交付款項、物品等)的區分。
行政事實行為亦可能為私經濟行為。
【評論主題】16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關於執行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者,得於夜間進行執行(B)執行機關於日間已開始進行執行者,若無法於日間執行完畢時,得繼續至夜間(C)行政處分已開始
【評論內容】
(A)(B)
行政執行法第 5 條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1急迫 2同意 3日以繼夜)
(C)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評論主題】23 關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行政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僅限於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B)原告應於依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尋求救濟未果後,方得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評論內容】
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A)
第 237-3 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B)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C)
第 237-7 條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D)
【評論主題】12 有關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行政事實行為乃以不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之行政行為(B)行政事實行為無法律保留原則適用之問題(C)行政事實行為有公法與私法性質之分(D)行政事實行為仍可能
【評論內容】
事實行為的意義:
事實行為仍是公權力行政、行政行為,但係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
事實行為仍有公法性質(如行政上強制執行)或私法性質(交付款項、物品等)的區分。
行政事實行為亦可能為私經濟行為。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非行政機關所訂定?(A)行政規則(B)自律規則(C)職權命令(D)法規命令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31條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行程法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行程法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
【評論主題】39 關於訴願之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願應經言詞辯論程序 (B)訴願應經聽證程序(C)訴願原則上應依原行政處分機關之主張調查證據 (D)訴願原則上應依訴願人之主張調查證據
【評論內容】
訴願法第 67 條
受理訴願機關(非選項C之原處分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D)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罰法規定之行政罰?(A)怠金 (B)限制出境 (C)管收 (D)吊扣證照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
第1條(立法目的)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第2條(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要件)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