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per】評論
訴願法第67 條第1、2項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個人理解--兩者不衝突,假如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調查A機關的違法事項,調查後發現背後還有B機關在作怪,則受理訴願機關此時可以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只查A機關),進而調查B機關。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樓上腦筋轉好快,真厲害!
【Anna】評論
訴願法第 67 條受理訴願機關(非選項C之原處分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D)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