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下列何種情形,提起訴訟無須先行訴願程序?
(A)請求法院撤銷行政機關違法之行政處分
(B)請求法院命行政機關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C)請求法院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D)請求法院撤銷已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後之行政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
統計:A(1),B(0),C(16),D(8),E(0)

用户評論

國考安陵容】評論

A選項,如要撤銷違法或變更行政處分,方法為訴願→撤銷訴訟。B選項,申請人不滿行政機關未作成有利益的行政處分,其救濟方法為訴願→給付訴訟             的課予義務訴訟。C選項,確認訴訟,根本不會涉及訴願程序。D選項,被強制執行者不滿聲明異議被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駁回時,可以針對此駁             回決定〈行政處分〉逕提行政訴訟。                  ── D選項的解法,謝謝Neal Caffrey4F;以及驥6F的補充故C、D皆為正確答案

上榜】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內文: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顯不合理。又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疑??????? 可是 行政執行法第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是寫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