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銀】評論
所有法條都在行政程序法A:59條B:61條C:63條D:114條,有輕微瑕疵的行政處分可以事後補正,但是這條沒有寫「應舉行聽證,卻未舉行聽證而做成的行政處分得補正」等等字句喔。沒舉行聽證反而似乎符合111條的「重大明顯瑕疵」,是否可以直接認定行政處分無效呢?
【wawoo102】評論
11F正解
【梁愷菲】評論
(B)選項*依據 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二、本部舉行聽證,應於聽證期日之二十日前於該都市更新單元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張貼公告下列事項,並刊登公報或新聞紙三日: (一)聽證之要旨及依據。 (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相關資訊。 (七)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本部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