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關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B)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發問
(C)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D)應舉行聽證程序而未舉行者,因事後舉行而補正程序瑕疵,行政處分為合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6364
統計:A(2),B(3),C(3),D(14),E(0)

用户評論

小銀】評論

所有法條都在行政程序法A:59條B:61條C:63條D:114條,有輕微瑕疵的行政處分可以事後補正,但是這條沒有寫「應舉行聽證,卻未舉行聽證而做成的行政處分得補正」等等字句喔。沒舉行聽證反而似乎符合111條的「重大明顯瑕疵」,是否可以直接認定行政處分無效呢?

wawoo102】評論

11F正解

梁愷菲】評論

(B)選項*依據  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二、本部舉行聽證,應於聽證期日之二十日前於該都市更新單元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張貼公告下列事項,並刊登公報或新聞紙三日:  (一)聽證之要旨及依據。  (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相關資訊。  (七)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本部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