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下列訴願事件,何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A)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
(B)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
(C)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D)訴願人提起訴願,在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不利於訴願人之行政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9091
統計:A(1),B(1),C(20),D(0),E(0)

用户評論

國考安陵容】評論

當你提出行政救濟之訴願時,訴願管轄機關會有兩種決定,一、程序上決定〈沒有開啟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不受理」二、實體上決定〈有開啟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之決定」C選項屬於訴願不受理~

小銀】評論

A訴願法58條第2項B訴願法79條第2項C訴願法77條第6款D訴願法82條第2項

Ray Hsieh】評論

訴願法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        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D有利 無理由駁回決定 不利 續行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