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依訴願法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對於訴願無理由者,應為何種決定?
(A)不受理
(B)駁回
(C)撤銷
(D)撤回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7551
統計:A(10),B(38),C(1),D(0),E(0)

用户評論

哥割戈擱胳疙歌 (被阿偷】評論

訴願駁回理由    1. 公益    2. 無理由    3. 涉及地方自治不受理因素    1. 訴願書    2. 逾期    3. 訴願人"無能力"(無法定代理人)    4. 原處分撤銷(已無處分)    5. 同事件重複    6. 團體(地方自治、法人、非法人) 無"管理人"或"代表人"    7. 該事由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救濟規定所規範"

林翔】評論

訴願法第79條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