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有關我國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事件係公法上之損害賠償,應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B)國家賠償事件係公法上之損害賠償,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之專屬管轄法院
(C)國家為其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所負之國家賠償責任,係採代位責任
(D)公有公共設施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係採無過失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7273
統計:A(2),B(16),C(2),D(2),E(0)

用户評論

國考安陵容】評論

題目出的不好。公法上損害賠償事件,原則上都要經過先行書面協議過程;1.如未與賠償機關完成書面協議,則可提出民事訴訟。2.如國賠請求者與賠償機關完成書面協議,即形成一個有效的行政契約;將來發生履約爭議時,則逕行提出行政訴訟。

meow】評論

我在想選項(B)的問題應該是在「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是否為第一審之專屬管轄法院吧?如果是依通常程序的話第一審是在高等行政法院。

Van.C.】評論

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應向普通法院民事庭依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且應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須先以書面向甲機關請求及協議。如果誤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規定,會裁定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