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評論
釐清一下自己搞混的地方:請求賠償的人民像賠償義務機關先協議:1.協議成-以協議書執行名義,協議書為行政契約。(國賠10)2.協議30日內未理會/60日內協議不成/拒絕賠償-損害賠償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國賠11、12)
【Damaris】評論
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一六號判決(節錄):「...再按行政主體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而致人民受損害者,應予以補償,合法行為所造成者稱損失補償,違法行為所致者為損害補償。前者如拆除違章建築時,主管機關與房屋所有人間之補償協議,後者如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二項之協議。上述兩種以公法上金錢給付為標的之合意,自屬行政契約...」。所以這一題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