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安陵容】評論
我的思考脈絡;B選項的解答有著兩種方向:〈1〉違法的行政契約確實是無效;但有違法得撤銷之原因,僅為當事人一方所明知 ,則並非當然無效喔。 別忘了時時謹記契約核心精神是「信任基礎以及保護善意第三人原則」。〈108/2/14更新,請參考鵋韹麀 9F 對該題的解說〉〈2〉違法的行政契約,可能涉及維護公益;因此不會被理所當然地無效。
【小銀】評論
A:139條B:142、143條的但書C:149條D:137、142條
【Quee】評論
A: 第139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B: 第142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第143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C: 第149條 行政契約,本法...
【鵋韹麀】評論
最佳解的思路似乎太複雜了點,B選項只是在玩文字遊戲B選項的重點就只是法條上寫的「行政契約若『一部無效』,則『全部無效』」。考你對於法條文字的掌握度,近年考題開始喜歡考這種八股又無法真正辨認出考生能力的東西了。那如果用推理的方式解題的話,最重要的認知就是「無效」『並不等於』「違法」。就像「不生效力」並不等於「無效」一樣。所以若直接說「違法等於無效」並不正確,跟什麼信任基礎根本無關。讓行政契約無效的要件,舉例像是「沒有規定人民給付用途」,「替代行政處分的該處分本來就是無效的」之類的。這些並不算違法,因為本來就不該成立。至於行政契約違法,如果雙方都知道的話那也可以「調整契約」,而不是直接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