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安陵容】評論
A選項,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所作成之免職處分;會對受罰者產生重大的社會生活變 故;故我國特許可提起行政爭訟。B選項,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所作成之丁等考績,該名丁等公務員應予以免職,但因會 對其社會生活產生重大影響;故我國允許可提起行政爭訟;二來也可以避免長 官厭惡你,而試圖不當使用考績之權,來弄走你。C選項,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你所屬得上級長官,可直接依職權對你作成一次記兩大 過之處分;不須經過司法體系同意。D選項,此處考的是「行政懲處」而非「行政懲戒」。
【wawoo102】評論
但題目很明顯說了是降調低一職等所以應該是要怎麼救濟呢?
【FISH】評論
復審→行政訴訟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懲戒、懲處,均是對公務員違反法規所施以處罰之制度。二者在定義上難以區別其不同,惟其原始目的則有差別:懲戒之目的在使公務員遵守法律規定,有說明罰則的部分,係屬消極面的制度。懲處則源於考績法之規定,而考績法之制定乃在使公務員勇於任事,發揮行政效率,係屬積極面的制度,懲處只是獎勵的相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