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有關公務員之懲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免職處分對公務員有重大影響,對之可提起行政爭訟
(B)年終考績列為丁等,屬內部管理措施,對之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C)對公務員為一次記二大過,須由行政法院以判決為之
(D)將公務員降調低一職等,屬內部人事管理,對之僅得為內部申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2353
統計:A(30),B(0),C(3),D(1),E(0)

用户評論

國考安陵容】評論

A選項,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所作成之免職處分;會對受罰者產生重大的社會生活變              故;故我國特許可提起行政爭訟。B選項,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所作成之丁等考績,該名丁等公務員應予以免職,但因會             對其社會生活產生重大影響;故我國允許可提起行政爭訟;二來也可以避免長              官厭惡你,而試圖不當使用考績之權,來弄走你。C選項,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你所屬得上級長官,可直接依職權對你作成一次記兩大              過之處分;不須經過司法體系同意。D選項,此處考的是「行政懲處」而非「行政懲戒」。

wawoo102】評論

但題目很明顯說了是降調低一職等所以應該是要怎麼救濟呢?

FISH】評論

復審→行政訴訟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懲戒、懲處,均是對公務員違反法規所施以處罰之制度。二者在定義上難以區別其不同,惟其原始目的則有差別:懲戒之目的在使公務員遵守法律規定,有說明罰則的部分,係屬消極面的制度。懲處則源於考績法之規定,而考績法之制定乃在使公務員勇於任事,發揮行政效率,係屬積極面的制度,懲處只是獎勵的相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