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mimi Au】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37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三、暴行或鬪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A)是混淆選項,不要搞混了,源自行政執行法第17條(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情形)
【Hsu Yi Tse】評論
管束是行政執行法第37條 即時強制的對人之管束而A部分係行政執行法第17條 但並不是管束 而係拘提管收不一樣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