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朱】評論
聲明異議是對於程序的不服:比如說申請閱覽卷宗被行政機關拒絕--這是程序上的不服就可以聲明異議至於對於裁定不符則是--抗告對於判決不服--上訴(以上我自己的理解,有錯歡迎更正)
【SU, XIN-YUAN】評論
(A)由原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行政訴訟法§237-3 I: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為之。(B)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法§237-7: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C)除別有規定外,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237-9 I: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D)對地方法院所為裁定不服者,得聲明異議 →行政訴訟法§237-9 II: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第二百三十五條...... →行政訴訟法§235 I: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 等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法§235 III: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立志成人的爛泥】評論
(A)由原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行政訴訟法§237-3 I: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為之。(B)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法§237-7: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C)除別有規定外,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237-9 I: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D)對地方法院所為裁定不服者,得聲明異議 →行政訴訟法§237-9 II: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第二百三十五條...... →行政訴訟法§235 I: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 等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法§235 III: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