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安陵容】評論
A選項,假如你沒錢繳納罰緩,可以透過勞動形式作為代替方案。B選項,經行政處分合法送達通知後,你仍不自行拆違規招牌;行政機關可以透過行政 執行法之間接強制〈代履行〉或直接強制〈拆除建築物〉實現其處分,並命你 負代履行債務。C選項,完成交通講習,只能「本人」才能去履行它;不可找人冒充代替。D選項,放棄物之違法堆放,可參考上述B選項的程序。
【stupid kitten】評論
關於A繳納稅款,我是認為應該不是行為義務,應該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無關有無替代性的問題。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關於A,應該是可以被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