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e】評論
行政罰法 第十三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Damaris】評論
按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本題丁之行為乃為避免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違規行為而不予處罰。選項D為本題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