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銀】評論
根據勞基法36條第1項,週休二日就是例假(週日)與休息日(週六)勞基法37條第1項說國定假日都應該「休假」,所以是休假日。而特別休假則是勞工因為工作年資而可以得到的額外假日。
【ABBA】評論
勞基法 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37條第1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第39條第1項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放假可分四種:一、每7天要放假2天,其中一天是例假,另一天是休息日;沒有規定例假和休息日要安排在星期幾。二、內政部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假日,稱為休假;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之颱風假不算。三、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的特別休假。至於例假與休息日之差別為何?可參考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