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賓】評論
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罷免事項 立法院提出 人民投票
【ro2000000】評論
第 5 條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C錯的原因是因為,大法官是彈劾,而立法院和人民是罷免,是嗎?
【陳佳翎】評論
法院大法官之職權1.解釋憲法案件。2.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3.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4.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
【骨頭】評論
正副總統罷免:立院跟人民彈劾:立院跟司法(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