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評論
任意法可分為下列二種:(1)補充規定:指當事人就某一種法律關係缺乏約定時,由法律預設適用準則,以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不足,如當事人另有約定,及排除其適用,我國民法典中的任意規定,多屬此類規定,例如民法的二一三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訂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又例如同法第四二九條第一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均屬補充規定。(2)解釋規定:指當事人就某一法律關係的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確時由法律預設一定效果以釋明其意思。例如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期契約為成立。」
【Kuang】評論
強行法:因法律規定之內容關係到「公益」,因此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而必須適用之法律。其條文文句多有「不得...」、「應...」、「非...不得...」之規定。公法多數規定屬強行法,但非必盡為強行法,例如:刑法之「告訴乃論」規定,允許告訴人自由決定是否提出告訴,民事訴訟法之「合意管轄」規定,允許訴訟當事人以合意自由決定管轄。強行法依其內容的性質可分為:1.強制法規:強制當事人為某種行為之法,如各種稅法規定人民有納稅之義務。2.禁止法規:禁止為某種行為之法,如刑法禁止人民犯罪。任意法:因法律規定之內容「未」關係到公益,可以依當事人之意思,任意予以排除適用之法律。其條文文句多有「得...」、「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陳憬蓉】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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