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BIN 蔡】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包括:司法院: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檢察總長考試院: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院: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審計長行政院內屬於行政院長部下的任命 需院長副署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資源部。文化部。科技部。
【Allen】評論
第 37 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