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向乙借用望遠鏡,未得其同意,以乙之名義出售於善意之丙,並本於讓與之合意交付該望遠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所為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B)如果乙不承認該契約,則不論甲有無過失,均須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C)丙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乙確答是否承認,如乙逾期未為確答,視為拒絕承認
(D)不論乙是否已經承認,丙均得為撤回之意思表示,以阻止買賣契約生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93671
統計:A(13),B(11),C(16),D(39),E(0)

用户評論

Jino Jhu(107普】評論

民法第 11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B)民法第 17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A)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C)民法第 171 條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Claire Lee】評論

D)不論乙是否已經承認,丙均得為撤回之意思表示,以阻止買賣契約生效 →民法第 171 條: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所以乙未承認前丙得撤回.承認了就不可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