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樂】評論
釋字第382號解釋 摘錄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白話版:私立學校在實施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事項時,屬於行政程序法§2III中,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並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小銀】評論
私立大學跟教師之間的聘約是私法契約,所以聘任跟解聘教師都不是行政行為。
【myan】評論
釋字382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學雜費減免,可能為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