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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五院副院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及其他規定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幾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A) 12 個月內
(B) 6 個月內
(C) 3 個月內
(D) 1 個月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0659
統計:A(5),B(46),C(224),D(2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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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7條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一、不動產。但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二、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三、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