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134562333200】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公務員數人涉及違法失職案件之全部移送及分別移送)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同一主管機關者,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時,應全部移送;其隸屬不同主管機關者,由共同上級機關全部移送;無共同上級機關者,由各主管機關分別移送。法條整理:1、隸屬於同一主管機關者→由主管機關全部移送2、隸屬於不同主管機關者→由共同上級機關全部移送3、隸屬於不同主管機關者且無共同上級機關者→由各主管機關分別移送
【桜ノ月】評論
(B) 隸屬不同主管機關者,由各主管機關各自共同上級機關全部移送(C) 隸屬同一主管機關者,由共同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全部移送(D) 隸屬不同主管機關,但無共同上級機關者,由檢調單位各主管機關分別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