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嫩嫩】評論
一、總統、副總統。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 (B)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A)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C)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10職等以上才有適用。
【陳玉*:一定要考上】評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3條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A)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B)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