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係指下列何者所定之人員?
(A)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第 1 項
(B)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
(C)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 條第 1 項
(D)政治獻金法第 2 條第 1 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5263
統計:A(96),B(230),C(6),D(11),E(0)

用户評論

Onion Guo】評論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評論

107.6.13修正過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有所更動,如下: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一、總統、副總統。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三、政務人員。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十、各級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