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下列有關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逾期居留者,一律逕行強制出境
(B)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均應召開審查會
(C)若有暫予收容之必要者,內政部移民署應向法院聲請裁定收容
(D)認以不暫予收容為宜者,得命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及遵守一定義務以替代收容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3462
統計:A(6),B(7),C(22),D(69),E(0)

用户評論

【用戶】Fitzrovia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1第10項受收容人之收容替代處分、得不暫予收容之事由、異議程序、法定障礙事由、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與強制出境處分之作成方式、廢(停)止收容之程序、再暫予收容之規定、遠距審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三十八條之六、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八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九規定辦理。 

【用戶】nobor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一項有規定到 除了強制驅逐出國外,也有限令出國,又依第18條之2,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且居留原因仍存在者,處罰後可延期,並非題目所說一律逕行強制出境B依兩岸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只有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前,才須召開審查會,而且也有規定得不召開的事由C依兩岸條例第十八條之1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暫予收容不需要經法院同意,須經法院同意的是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D依兩岸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十項,收容替代處分之規定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