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2關於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下列何者錯誤?(A)人口販運被害人可能為在臺灣地區有戶籍之國民(B)主管機關應對被害人提供陪同偵訊、出庭等相關法律協助(C)外國人經鑑別屬被害人,有庇護必要者,應即予收容處

【評論內容】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4條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者,應依第17條提供安置保護。其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者,於依第11條規定完成鑑別前,應與違反入出國(境)管理法規受收容之人分別收容,並得依第17條規定提供協助。

人口販運防治法第15條

依前條分別收容之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應依第17條規定提供安置保護,不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2項及香港澳門居民關係條例第14條第2項有關收容之規定。

依前條安置保護之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應繼續依第17條規定提供安置保護。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6條

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6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

【評論主題】23 關於行政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提起確認無效訴訟(B)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之履約爭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 (A)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釋字第533號解釋文 (B)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 (C)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

釋字第378號...

【評論主題】20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公物之設定得以作成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B)公物之興建係事實行為(C)人民欲對公物為特別使用,應申請許可(D)提供公共使用之公共用物,人民為一般使用亦須申請許可

【評論內容】

提供公共使用之公共用物,人民為一般使用亦須申請許可?

公共用物作通常使用時,任何人皆可利用,且並不發生持久性之狀態,例如在道路上駕車、在廣場行走、穿越陸橋等均屬事實狀態,而未產生持續之法律關係。(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十一版,p. 192)

【評論主題】19 有關行政損失補償之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損失補償之成立不限於公權力行為,亦包括國家與私人間成立之私法行為(B)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剝奪人民之所有權,國家應予合理補償(C)公權力致人

【評論內容】

損失補償之原因行為既經歸納為①徵收(或公用徵收)及②特別犧牲兩類,則不難就兩者均具備之特徵中,得出如下之共同成立要件:

(一)須屬於行使公權力之行為。(A)

(二)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B)

(三)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C)

(四)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值得保護之利益。

(五)須基於公益之必要性。(D)

(六)須為合法行為。

(七)補償義務須有法規之依據始得請求。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十一版,p.746)

【評論主題】14 違章建築所有人甲因未履行限期拆除之處分,經建築主管機關通知繳納代履行費用。甲不服,向建築管理機關聲明異議遭駁回後,依現行實務得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A)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B)提起訴願 (C)

【評論內容】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  議:

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顯不合理。又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作為訴願前置程序之意。再者,司法院釋字第 243  號解釋認為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經依當時(民國 75 年 7  月 11 日制定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7 條規定,向...

【評論主題】5 關於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既成道路所有權人不得妨礙公眾之通行 (B)國家應依法律規定辦理徵收補償(C)一般民眾無使用既成道路之公法上權利 (D)既成道路未經辦理徵收者

【評論內容】

釋字第400號解釋文 (D)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 (C)

按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並為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所承認(參見最高行政法院45年判字第8號、61年判字第435...

【評論主題】17 公司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此為何種管轄之規定?(A)指定管轄 (B)土地管轄 (C)特別管轄 (D)層級管轄

【評論內容】層級管轄(instanzielle Zuständigkeit): 指同一種類之事務,分屬於不同層級之機關管轄。此種管轄於行政救濟中最為明顯,原處分機關、訴願決定機關,層次分明有如法院審級管轄。除此之外,以往法律之中,甚多均有類似下述條文:「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某部(或署),在省為省政府(或某廳處),在縣為縣政府(或某局)」

參考: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十一版,p.181

【評論主題】42 下列有關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逾期居留者,一律逕行強制出境(B)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均應召開審查會(C)若有暫予收容之必要者,內政部移民署應向法院聲請

【評論內容】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1第10項

受收容人之收容替代處分、得不暫予收容之事由、異議程序、法定障礙事由、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與強制出境處分之作成方式、廢(停)止收容之程序、再暫予收容之規定、遠距審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三十八條之六、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八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九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31 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及相關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看護工作應具備一定資格,下列何者具備此一資格?(A) 25 歲男性,過去 6 個月都在我國境內從事海洋漁撈工作(B) 18 歲女性,入國工作前

【評論內容】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7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之家庭幫傭工作或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看護工作,其年齡須二十歲以上,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入國工作前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健康檢查醫院或其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 

二、最近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相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者。 

【評論主題】25 甲於臺中砍殺乙,乙回到臺南住所後,傷重不治。檢察官先後向臺中地方法院及臺南地方法院起訴此一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臺中地方法院無管轄權,因死亡結果發生於臺南(B)臺中地方法院繫屬在前,故無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評論主題】22 為拘捕犯罪嫌疑人甲,警察持法院所核發的搜索票,搜索甲之住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得開啟書桌抽屜(B)警察得開啟屋內之電腦,以查看甲可能之所在(C)警察得禁止第三人進入該住所,但不得禁止甲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146條第3項

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 

刑事訴訟法第144

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評論主題】21 法院為審理被告甲的竊盜案件,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準備程序中認無證據能力者,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B)準備程序不得處理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B)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C)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 (A)

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3項

前條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5項

第一項之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 (D)

【評論主題】20 法官對於已經到場的被告甲,面告其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未經合法傳喚,因為未向其合法送達傳票(B)甲未經合法傳喚,因為未得甲之同意(C)甲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72條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評論主題】15 甲犯刑法第 278 條的重傷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且自首,法院審理後,處 1年 10 個月有期徒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不得宣告緩刑,因重傷未遂罪非屬得宣

【評論內容】

刑法第74條第一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評論主題】22 關於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下列何者正確?(A)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B)不得科以罰鍰,但得拘提之(C)得科以罰鍰,但不得拘提之(D)不得科以罰鍰,亦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評論主題】19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被害人之敘述,何者錯誤?(A)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得為告訴與提起自訴(B)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C)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被害人有上訴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 (C)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A)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A)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前段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B)

刑事訴訟法第455-2第2項 (D)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第三款(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評論主題】22 甲是一家非營利社團法人,擬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業務,內政部移民署受理甲之申請案件之後,不含延長審查期間至遲應於多久之內完成審查?(A)10 日 (B)20 日 (C)2 個

【評論內容】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

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

【評論主題】3.圖(a)所示之電容器 C1 與 C2 串聯電路,以 10 V 之電壓充電穩定後,改為圖(b)之並聯電路,則其共同電壓 E 為何?

【評論內容】

憲增§8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評論主題】B. 實數 a、b、c、d 滿足 a2 +b2=4 , c2+ d2=16,若ac+ bd 之最大值為M1,ab+ cd 之最大值為M2,求M 1+M 2 =12 13 。

【評論內容】

憲法第111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評論主題】【題組】99. The suffix “-ism” is put at the end of a noun, a verb, or an adjective to form a noun. It me

【評論內容】

我覺得這題出的不太好,法條明明寫的是"得請求",並非硬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