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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 (C)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A)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A)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前段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B)刑事訴訟法第455-2第2項 (D)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第三款(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