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被害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得為告訴與提起自訴
(B)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C)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被害人有上訴權,得具備理由上訴
(D)協商程序中,檢察官與被告協商「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0588235
統計:A(2),B(9),C(1),D(3),E(0)

用户評論

【用戶】Fitzrovia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 (C)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A)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A)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前段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B)刑事訴訟法第455-2第2項 (D)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第三款(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用戶】Ariel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344條 (上訴權人─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