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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簡易判決處刑與簡式審判程序有所不同簡式審判程序: 為了合理分配有限司法資源的利用,避免耗費不必要的審判程序,減輕法院審理案件的負擔,以達訴訟經濟之要求;另一方面可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法院對於符合法定要件之非重大刑事案件,在被告對於起訴事實無爭執之情況下,簡化證據之調查,使明案得以速判,此即所謂簡式審判程序。 — ( 引用自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簡式審判程序介紹 ) 顧名思義,與通常審判程序,差別在於調查證據有無的部分。(一樣要開庭與言詞辯論)簡易判決處刑: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