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BI】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0 下列關於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A)刑事訴訟證據調查程序由法官依職權進行,不待當事人聲請(B)簡易案件,由初級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C)高等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亦有簡式審判程序之準用(D

【評論內容】

簡易判決處刑與簡式審判程序有所不同

簡式審判程序:  為了合理分配有限司法資源的利用,避免耗費不必要的審判程序,減輕法院審理案件的負擔,以達訴訟經濟之要求;另一方面可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法院對於符合法定要件之非重大刑事案件,在被告對於起訴事實無爭執之情況下,簡化證據之調查,使明案得以速判,此即所謂簡式審判程序。 — ( 引用自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簡式審判程序介紹 )

  顧名思義,與通常審判程序,差別在於調查證據有無的部分。(一樣要開庭與言詞辯論)

簡易判決處刑: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