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oco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外來人口使用快速查驗閘門出國(境)作業要點二、 本要點所稱之外來人口為本次入國(境)查驗時,已完成個人臉部及指紋特徵錄存之十四歲以上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1條: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 (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 (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