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弘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A.公司法168第二項: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B公司法168第一項: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C公司法279:6個月以上期限
【用戶】Chang Diana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D)第 73 條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第 74 條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第 281 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