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A 公司以經營連鎖餐飲為主要營業,並未公開發行,則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何項議案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
(A)公司分割之議案
(B)公司合併之議案
(C)改選董事與監察人之議案
(D)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之董事行使歸入權之議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8116
統計:A(1),B(1),C(9),D(53),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 第172條第5項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