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3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下列何者屬於保密範圍?(A)納稅義務人之受遺贈人 (B)納稅義務人之辯護人(C)監察機關 (D)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

【評論內容】第 33 條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三、稅捐稽徵機關。四、監察機關。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不受前項之限制。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或第八款之人員,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洩漏秘密之規定。

【評論主題】24 有關依據租稅協定所為課稅資訊之交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租稅協定之締約他方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提出個案資訊交換請求,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B)請求提供之資訊為反洗錢之用途,得與其進行資訊交

【評論內容】第十三條我國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審查應協助蒐集及提供者,得視情形請相關機關提供,或請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經財政部授權之機關依下列規定蒐集,不受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本法第五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之金融及稅務法律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一、其屬無須另行調查即可取得之資訊,應依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之個案請求進行蒐集。二、其屬須另行調查始能取得之資訊,得依本法規定,向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進行必要之調查或通知到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經財政部授權之機關辦公處所備詢,要求其提供相關資訊。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經財政部授權之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調查時,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應於書面...

【評論主題】24 有關依據租稅協定所為課稅資訊之交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租稅協定之締約他方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提出個案資訊交換請求,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B)請求提供之資訊為反洗錢之用途,得與其進行資訊交

【評論內容】第六條我國與締約他方進行符合第四條規定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經檢視締約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一、無法對等提供我國同類資訊。二、對取得之資訊予以保密,顯有困難。三、個案請求提供之資訊非為稅務用途。四、個案請求資訊之提供將有損我國公共利益。五、提出個案請求前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

【評論主題】15 有關贈與稅之課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寄託土地之返還,屬於無償贈與,應課徵贈與稅(B)不動產更名登記,並非所有權之移轉,不成立贈與(C)親屬間不動產買賣,半買半送,構成顯著不相當代價之讓與,

【評論內容】第 5-2 條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四、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評論主題】15 有關贈與稅之課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寄託土地之返還,屬於無償贈與,應課徵贈與稅(B)不動產更名登記,並非所有權之移轉,不成立贈與(C)親屬間不動產買賣,半買半送,構成顯著不相當代價之讓與,

【評論內容】第 5 條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7 美顏堂生產且銷售化妝保養品,X6 年底於倉庫盤點存貨時,計有庫存商品$1,500,000;另美顏堂在全國藥妝店之寄銷品有$2,500,000。經查,X6 年底尚有銷往北美及歐洲之在途商品各一批,金

【評論內容】

美顏堂生產且銷售化妝保養品,X6 年底於倉庫盤點存貨時,計有庫存商品$1,500,000;另美顏堂在 全國藥妝店之寄銷品有$2,500,000。經查,X6 年底尚有銷往(賣給別人)北美及歐洲之在途商品各一批,金額分 別為$1,200,000(太平洋線,起運點交貨,是客戶的)及$1,600,000(大西洋線,目的地交貨,沒交貨前還是美顏堂的)

庫存商品$1,500,000+寄銷品$2,500,000+目的地交貨$1,600,000=$5,600,000

【評論主題】【題組】4 承上題,請問迪士公司 X6 年度自由現金流量為:(A)流入 4,000 千元 (B)流出 4,000 千元 (C)流入 14,000 千元 (D)流出 14,000 千元

【評論內容】

自由現金流 = 營業現金流 - 資本支出(添購新廠房 20,000 千元,支付現金股利 12,000 千元)

自由現金流 =36000-20000-12000

https://statementdog.zendesk.com/hc/zh-tw/articles/360001132012-自由現金流量計算方法

【評論主題】48 依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下列何項基本原則係指記帳士於提供委任人服務時,應能運用所需之知識、技能及經驗?(A)獨立(B)誠正(C)務實(D)適任

【評論內容】參、基本原則

  記帳士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誠正:記帳士之誠正樹立了他人之信任,因而提供對其判斷寄予信賴之基礎。

  二、務實:記帳士於蒐集、評估及溝通有關受任人委任工作之資訊時,應表現最高度之專業務實性。記帳士對所有攸關情況之評估應力求平衡,在作成判斷時不受個人利益或他人之不當影響。

  三、保密:記帳士應尊重其所獲得資訊之價值及所有權,非經適當授權不得揭露此等資訊,但有法律或專業義務應予揭露者不在此限。

  四、適任:記帳士於提供委任人服務時,應能運用所需之知識、技能及經驗。

【評論主題】41 甲公司為乙公司法人股東,指定張三代表行使職務,若①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甲公司當選為董事及董事長,或②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張三當選為董事及董事長,則乙公司登記之董事

【評論內容】

第 27 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評論主題】39 丙商行辦理商業登記文件,涉有偽造、變造情形,若經法院判處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等情形,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項第

【評論內容】

(雖然第29條第1項需要有罪判決確定才能罰,但因偽造是明確事實,可改依第30條進行處罰)

第 29 條

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一、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二、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  上。三、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通知仍  未辦理。四、登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  租借房屋情事。五、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商業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  辦妥商業名稱變更登記,並經商業所在地主管...

【評論主題】40 關於公司法第 15 條公司之業務與貸款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其貸與資金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 40%限制(B)本國公司將公司之資金貸與外國公司,不適用公司法

【評論內容】

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A)。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36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公法行為(B)雙方行政行為(C)具體事件所為之行為(D)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評論內容】

第 92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評論主題】15 從事商業會計事務處理之有關人員,犯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72 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①商業負責人 ②主辦會計人員 ③經辦會計人員 ④會

【評論內容】

第 73 條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評論主題】10 依現行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資料修改容易且不留痕跡,商業應建立何種制度,以確保電子硬體、軟體、資料儲存媒體及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

【評論內容】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 3 條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以確保電子硬體、軟體、資料儲存媒體及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完整性。前項內部控制應以書面規範下列事項:一、組織適切分工。二、會計軟體及資料檔案使用權限之管理監督。三、會計軟體變更之授權與監督。四、會計資料輸入、處理及輸出之核驗。五、資料備份之儲存及維護。

【評論主題】7 依現行記帳士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各項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B)記帳士在登錄區域內,得受委任向財政部提起稅務案件訴願(C)記帳士接受客戶委任後,因故必須終止契約

【評論內容】

第 13 條

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第 14 條

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前項委任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受委任人之證書字號。二、委任案件內容及委任權限。三、委任日期。

第 15 條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

【評論主題】3 王台中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其每年皆參加專業訓練單位舉辧之專業訓練課程,其考評狀況:民國 104年以前(含 104 年)每年皆合格、105 年不合格,106 年合格,其 105 年、106 年及 1

【評論內容】

第 28 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行業務者,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應於每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將前一年度未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考評不合格之所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名單,於國稅局網站公告。

【評論主題】5 李記帳士受甲公司委任處理該公司會計事務,因編製不實文件、憑證作假帳,犯了偽造文書罪,受有期徒刑二年裁判確定(非緩刑),依記帳士法第 4 條規定,其記帳士證書被廢止,不得充任記帳士,但在下列何種條件

【評論內容】

第 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記帳士: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  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不在此限。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四、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五、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有前項第一款或第六款情事,已充任記帳士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如已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者,仍得依本法之規定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事,已充任記帳士者,停止其執行業務,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執行業務。

【法規沒有說要重新考試.......】

【評論主題】2 彰化公司與陳記帳士簽訂委任書,委託其向國稅局報繳本期營業稅,因陳記帳士的疏忽漏報一筆巨額銷售額,導致彰化公司遭國稅局處以高額漏稅罰鍰,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國稅局罰鍰對象為彰化公司 ②國稅局罰

【評論內容】

第17條 記帳士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四、將執業證書出租或出借。五、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六、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18條 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26條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

【評論主題】7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未來將規劃成為公開發行公司,依法須增加監察人席次,董事長甲欲請監察人乙推薦監察人之人選。成為公開發行公司後,A 公司至少應設置幾席監察人?(A)1 席 (B

【評論內容】第 216 條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

【評論主題】6 甲為 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第 2 屆之董事,當選董事時之持股為 100 萬股。甲看好 A 公司未來之前景,陸續買進股份,目前總共已持有 300 萬股。由於日圓匯率不斷走貶,致甲外匯投

【評論內容】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是以,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股份後,其實際持有之股份若低於選任當時所持有股份之二分之一時,應當然解任。監察人亦同。至非公開發行公司則無解任情事。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選任後,其任期持有股份變動,是否達於當然解任,係以「選任當時」所持有之股份數額為計算標準。當選時持有100萬股,其半數為50萬股,亦即至少要留50萬股,因此最多可處分300-50=250萬股。

【評論主題】4 關於公司減少資本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退還財產之種類,由董事會以決議決定之(B)退還財產抵充股款之數額,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C)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該收受財產股

【評論內容】第 168 條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前項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2 A 有限公司,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有甲(出資 40 萬元)、乙(出資 30 萬元)、丙(出 資 30 萬元)、丁(出資 20 萬元)及戊(出資 10 萬元)共 5 位股東,公司章

【評論內容】第 111 條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乙為一般股東,應經過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5人×1/2=3,無條件進位到整數)。

【評論主題】1 以文具製造為業之 A 公司,其實收股本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公司淨值為 1600 萬元,A 公司章程對公司轉投資無任何規定,目前 A 公司已投資 B 公司 200 萬元,今 A 公司董事

【評論內容】第 13 條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一項投資總額。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總上限=1000萬×40%=400萬。已投資200萬,只能再投資400-200=200萬。

【評論主題】11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反避稅法則之認定要件?(A)國內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有境外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

【評論內容】前項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n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n十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n關係企業自符合第一項規定之當年度起

【評論主題】1 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之股東,甲為 A 公司之董事長,乙為 A 公司之監察人,則就 B 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選任,下述何種情形違反公司法規定?(A)A 公司與 A 公司之董

【評論內容】第 27 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評論主題】23 下列有關所得稅於財務報表中表達與揭露之敘述,何者正確?(A)有法定執行權將所認列金額互抵,且意圖同時實現資產及清償負債時,可選擇將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互抵,亦可選擇不互抵(B)與停業單

【評論內容】

IAS 12

(A)有法定執行權將所認列金額互抵,且意圖【以淨額基礎】同時實現資產及清償負債時,可選擇將當期所得 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互抵,亦可選擇不互抵 [IAS 12 第71條](B)與停業單位當期來自正常活動損益有關之所得稅費用,應單獨揭露 [IAS 12 第81條 (h) (ii)](C)應於每一應報導部門中揭露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利益 (找不到...)(D)與其他綜合損益之每一組成部分有關之所得稅金額,得以單一總金額彙總方式揭露[IAS 12 第81條 (ab)]

【評論主題】15 有關贈與稅之課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寄託土地之返還,屬於無償贈與,應課徵贈與稅(B)不動產更名登記,並非所有權之移轉,不成立贈與(C)親屬間不動產買賣,半買半送,構成顯著不相當代價之讓與,

【評論內容】第 5-2 條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四、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評論主題】15 有關贈與稅之課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寄託土地之返還,屬於無償贈與,應課徵贈與稅(B)不動產更名登記,並非所有權之移轉,不成立贈與(C)親屬間不動產買賣,半買半送,構成顯著不相當代價之讓與,

【評論內容】第 5 條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4 有關依據租稅協定所為課稅資訊之交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租稅協定之締約他方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提出個案資訊交換請求,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B)請求提供之資訊為反洗錢之用途,得與其進行資訊交

【評論內容】第十三條我國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審查應協助蒐集及提供者,得視情形請相關機關提供,或請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經財政部授權之機關依下列規定蒐集,不受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本法第五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之金融及稅務法律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一、其屬無須另行調查即可取得之資訊,應依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之個案請求進行蒐集。二、其屬須另行調查始能取得之資訊,得依本法規定,向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進行必要之調查或通知到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經財政部授權之機關辦公處所備詢,要求其提供相關資訊。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經財政部授權之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調查時,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應於書面...

【評論主題】24 有關依據租稅協定所為課稅資訊之交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租稅協定之締約他方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提出個案資訊交換請求,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B)請求提供之資訊為反洗錢之用途,得與其進行資訊交

【評論內容】第六條我國與締約他方進行符合第四條規定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經檢視締約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一、無法對等提供我國同類資訊。二、對取得之資訊予以保密,顯有困難。三、個案請求提供之資訊非為稅務用途。四、個案請求資訊之提供將有損我國公共利益。五、提出個案請求前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

【評論主題】23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下列何者屬於保密範圍?(A)納稅義務人之受遺贈人 (B)納稅義務人之辯護人(C)監察機關 (D)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

【評論內容】第 33 條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三、稅捐稽徵機關。四、監察機關。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不受前項之限制。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或第八款之人員,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洩漏秘密之規定。

【評論主題】14 曾父出資 820 萬元,以未成年子女曾參名義購置公告現值 250 萬元之土地一筆,並支付該筆土地之土地增值稅 20 萬元,假設曾父當年度無其他贈與,則曾父應申報之贈與淨額為若干?(A) 600

【評論內容】遺產稅法第10條第三項1.土地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2.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原則上,不動產贈與中,贈與稅由贈與人(曾父)負擔;土增稅與契稅由受贈人(曾參)負擔,受贈人可將該稅捐自贈與總額扣除。但本題由贈與人支付,故不能扣除。(250-220免稅額)=30

【評論主題】10 日月公司為兼營營業人,106 年 9、10 月進口貨物 200 萬元,在國內出售應稅貨物銷售額 400 萬元,出售免稅貨物銷售額 700 萬元(含土地銷售額 400 萬元),外銷貨物銷售額 10

【評論內容】(免稅銷售淨額+特種銷售淨額-土地、公債及依法課證交稅之證券銷售額)/(全部銷售淨額-土地、公債及依法課證交稅之證券銷售額)=(700-400)/(400+700-400+100)=0.375=0.37=37%[計算到小數點二位為止,以下完全捨去]

【評論主題】4 下列所得分類,何者正確?①營利事業以公司債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為證券交易所得 ②有奬儲蓄中奬奬金超過儲蓄額部分為利息所得 ③個人直銷商銷售商品之收入為營利所得 ④與銀行從

【評論內容】①營利事業以公司債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為利息所得④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為其他所得

【評論主題】3 明星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公司,於 106 年 4 月 1 日取得房地一筆,成本為 2,500 萬元,出售日為 107年 5 月 3 日,售價為 2,00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100 萬

【評論內容】因為房地收入-取得成本-移轉費用=2000-2500=-500<0,該交易所得為負數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但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而107年起,營所稅率由17%調為20%因此營所稅額為[800+(2000-2500)]×20%=60萬

【評論主題】7 美顏堂生產且銷售化妝保養品,X6 年底於倉庫盤點存貨時,計有庫存商品$1,500,000;另美顏堂在全國藥妝店之寄銷品有$2,500,000。經查,X6 年底尚有銷往北美及歐洲之在途商品各一批,金

【評論內容】

美顏堂生產且銷售化妝保養品,X6 年底於倉庫盤點存貨時,計有庫存商品$1,500,000;另美顏堂在 全國藥妝店之寄銷品有$2,500,000。經查,X6 年底尚有銷往(賣給別人)北美及歐洲之在途商品各一批,金額分 別為$1,200,000(太平洋線,起運點交貨,是客戶的)及$1,600,000(大西洋線,目的地交貨,沒交貨前還是美顏堂的)

庫存商品$1,500,000+寄銷品$2,500,000+目的地交貨$1,600,000=$5,600,000

【評論主題】【題組】4 承上題,請問迪士公司 X6 年度自由現金流量為:(A)流入 4,000 千元 (B)流出 4,000 千元 (C)流入 14,000 千元 (D)流出 14,000 千元

【評論內容】

自由現金流 = 營業現金流 - 資本支出(添購新廠房 20,000 千元,支付現金股利 12,000 千元)

自由現金流 =36000-20000-12000

https://statementdog.zendesk.com/hc/zh-tw/articles/360001132012-自由現金流量計算方法

【評論主題】48 依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下列何項基本原則係指記帳士於提供委任人服務時,應能運用所需之知識、技能及經驗?(A)獨立(B)誠正(C)務實(D)適任

【評論內容】參、基本原則

  記帳士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誠正:記帳士之誠正樹立了他人之信任,因而提供對其判斷寄予信賴之基礎。

  二、務實:記帳士於蒐集、評估及溝通有關受任人委任工作之資訊時,應表現最高度之專業務實性。記帳士對所有攸關情況之評估應力求平衡,在作成判斷時不受個人利益或他人之不當影響。

  三、保密:記帳士應尊重其所獲得資訊之價值及所有權,非經適當授權不得揭露此等資訊,但有法律或專業義務應予揭露者不在此限。

  四、適任:記帳士於提供委任人服務時,應能運用所需之知識、技能及經驗。

【評論主題】36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公法行為(B)雙方行政行為(C)具體事件所為之行為(D)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評論內容】

第 92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評論主題】41 甲公司為乙公司法人股東,指定張三代表行使職務,若①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甲公司當選為董事及董事長,或②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張三當選為董事及董事長,則乙公司登記之董事

【評論內容】

第 27 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評論主題】15 從事商業會計事務處理之有關人員,犯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72 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①商業負責人 ②主辦會計人員 ③經辦會計人員 ④會

【評論內容】

第 73 條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評論主題】40 關於公司法第 15 條公司之業務與貸款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其貸與資金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 40%限制(B)本國公司將公司之資金貸與外國公司,不適用公司法

【評論內容】

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A)。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39 丙商行辦理商業登記文件,涉有偽造、變造情形,若經法院判處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等情形,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項第

【評論內容】

(雖然第29條第1項需要有罪判決確定才能罰,但因偽造是明確事實,可改依第30條進行處罰)

第 29 條

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一、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二、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  上。三、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通知仍  未辦理。四、登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  租借房屋情事。五、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商業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  辦妥商業名稱變更登記,並經商業所在地主管...

【評論主題】10 依現行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資料修改容易且不留痕跡,商業應建立何種制度,以確保電子硬體、軟體、資料儲存媒體及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

【評論內容】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 3 條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以確保電子硬體、軟體、資料儲存媒體及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完整性。前項內部控制應以書面規範下列事項:一、組織適切分工。二、會計軟體及資料檔案使用權限之管理監督。三、會計軟體變更之授權與監督。四、會計資料輸入、處理及輸出之核驗。五、資料備份之儲存及維護。

【評論主題】5 李記帳士受甲公司委任處理該公司會計事務,因編製不實文件、憑證作假帳,犯了偽造文書罪,受有期徒刑二年裁判確定(非緩刑),依記帳士法第 4 條規定,其記帳士證書被廢止,不得充任記帳士,但在下列何種條件

【評論內容】

第 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記帳士: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  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不在此限。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四、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五、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有前項第一款或第六款情事,已充任記帳士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如已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者,仍得依本法之規定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事,已充任記帳士者,停止其執行業務,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執行業務。

【法規沒有說要重新考試.......】

【評論主題】7 依現行記帳士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各項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B)記帳士在登錄區域內,得受委任向財政部提起稅務案件訴願(C)記帳士接受客戶委任後,因故必須終止契約

【評論內容】

第 13 條

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第 14 條

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前項委任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受委任人之證書字號。二、委任案件內容及委任權限。三、委任日期。

第 15 條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

【評論主題】3 王台中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其每年皆參加專業訓練單位舉辧之專業訓練課程,其考評狀況:民國 104年以前(含 104 年)每年皆合格、105 年不合格,106 年合格,其 105 年、106 年及 1

【評論內容】

第 28 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行業務者,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應於每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將前一年度未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考評不合格之所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名單,於國稅局網站公告。

【評論主題】2 彰化公司與陳記帳士簽訂委任書,委託其向國稅局報繳本期營業稅,因陳記帳士的疏忽漏報一筆巨額銷售額,導致彰化公司遭國稅局處以高額漏稅罰鍰,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國稅局罰鍰對象為彰化公司 ②國稅局罰

【評論內容】

第17條 記帳士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四、將執業證書出租或出借。五、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六、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18條 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26條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

【評論主題】8 逢稅公司 106 年 12 月 31 日帳上有分期付款銷貨之分期應收帳款餘額 4,000,000 元,未實現利息收入餘額565,980 元,有關該分期應收帳款,下列何者敘述錯誤?(A)分期應收帳款

【評論內容】

商業會計法

第 45 條

應收款項之衡量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項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應收款項之會計項目。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評論主題】1 依現行記帳士法之規定,某君未依法取得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格,擅自代他人記帳及報稅者,應如何處置?(A)由法院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鍰(B)由經濟部處新

【評論內容】

第34條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7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未來將規劃成為公開發行公司,依法須增加監察人席次,董事長甲欲請監察人乙推薦監察人之人選。成為公開發行公司後,A 公司至少應設置幾席監察人?(A)1 席 (B

【評論內容】第 216 條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

【評論主題】4 關於公司減少資本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退還財產之種類,由董事會以決議決定之(B)退還財產抵充股款之數額,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C)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該收受財產股

【評論內容】第 168 條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前項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6 甲為 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第 2 屆之董事,當選董事時之持股為 100 萬股。甲看好 A 公司未來之前景,陸續買進股份,目前總共已持有 300 萬股。由於日圓匯率不斷走貶,致甲外匯投

【評論內容】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是以,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股份後,其實際持有之股份若低於選任當時所持有股份之二分之一時,應當然解任。監察人亦同。至非公開發行公司則無解任情事。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選任後,其任期持有股份變動,是否達於當然解任,係以「選任當時」所持有之股份數額為計算標準。當選時持有100萬股,其半數為50萬股,亦即至少要留50萬股,因此最多可處分300-50=250萬股。

【評論主題】2 A 有限公司,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有甲(出資 40 萬元)、乙(出資 30 萬元)、丙(出 資 30 萬元)、丁(出資 20 萬元)及戊(出資 10 萬元)共 5 位股東,公司章

【評論內容】第 111 條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乙為一般股東,應經過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5人×1/2=3,無條件進位到整數)。

【評論主題】1 以文具製造為業之 A 公司,其實收股本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公司淨值為 1600 萬元,A 公司章程對公司轉投資無任何規定,目前 A 公司已投資 B 公司 200 萬元,今 A 公司董事

【評論內容】第 13 條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一項投資總額。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總上限=1000萬×40%=400萬。已投資200萬,只能再投資400-200=200萬。

【評論主題】1.下列何者不是股東權益的項目?(A)股本溢價 (B)股票增值權負債 (C)普通股股本 (D)資產重估價盈餘

【評論內容】

對於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本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企業應以所產生負債之公允價值衡量所取得之商品或勞務及所產生之負債。企業應於各報導期間結束日及交割日衡量負債之公允價值,並將公允價值之變動數認列為當期損益直至負債交割。 股份基礎

【評論主題】11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反避稅法則之認定要件?(A)國內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有境外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

【評論內容】前項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n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n十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n關係企業自符合第一項規定之當年度起

【評論主題】3 A 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 20 億元,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12 億元。A 公司因閒置資金過多,擬減資新臺幣 2 億元,以提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每股盈餘,則下列何者對於 A 公司辦理減資之敘述正確?

【評論內容】(D)第 73 條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第 74 條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第 281 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評論主題】2 下列何項文件,於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時,公司法並未強制規定需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A)營業報告書 (B)董事會議事錄(C)財務報表 (D)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評論內容】第 20 條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前項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1 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之股東,甲為 A 公司之董事長,乙為 A 公司之監察人,則就 B 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選任,下述何種情形違反公司法規定?(A)A 公司與 A 公司之董

【評論內容】第 27 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