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ang Diana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遺產稅法第10條第三項1.土地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2.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原則上,不動產贈與中,贈與稅由贈與人(曾父)負擔;土增稅與契稅由受贈人(曾參)負擔,受贈人可將該稅捐自贈與總額扣除。但本題由贈與人支付,故不能扣除。(250-220免稅額)=30
【用戶】AChiu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考點1. 視同贈與物為不動產以該不動產計入贈與總額,土地以公告地價認定。 2. 贈與土地負擔土地增值稅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3.土地無償移轉,土地增值稅納義人應為受贈人,子女。 4.遺產與贈與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由贈與人負擔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之中再自其中扣除。故列式: 250+20-20-2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