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有關依據租稅協定所為課稅資訊之交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租稅協定之締約他方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提出個案資訊交換請求,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
(B)請求提供之資訊為反洗錢之用途,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
(C)租稅協定之締約他方對取得之資訊予以保密,顯有困難者,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
(D)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執行租稅協定所需資訊,其屬於應另行蒐集之資訊時,得向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進行必要之調查或要求其提供相關資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Chang Diana】評論

第六條我國與締約他方進行符合第四條規定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經檢視締約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一、無法對等提供我國同類資訊。二、對取得之資訊予以保密,顯有困難。三、個案請求提供之資訊非為稅務用途。四、個案請求資訊之提供將有損我國公共利益。五、提出個案請求前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