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325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張王庭】評論
325,這題涉及告乃罪(告訴,訴訟條件)與自訴(訴訟繫屬)得否撤回的概念
【定春】評論
原本題目: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得否撤回自訴? (A)訴訟進行至任何階段,均得撤回自訴 (B)第一審判期日前,始得撤回自訴 (C)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自訴(E)自訴不許撤回修改成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得否撤回自訴? (A)訴訟進行至任何階段,均得撤回自訴 (B)第一審判期日前,始得撤回自訴 (C)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自訴(D)自訴不許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