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325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用戶】定春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得否撤回自訴? (A)訴訟進行至任何階段,均得撤回自訴 (B)第一審判期日前,始得撤回自訴 (C)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自訴(E)自訴不許撤回修改成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得否撤回自訴? (A)訴訟進行至任何階段,均得撤回自訴 (B)第一審判期日前,始得撤回自訴 (C)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自訴(D)自訴不許撤回